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组成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部门是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履行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学工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纪检监察室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两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教师代表由教务处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其适用的适当性,拟定学生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学生因不服学生申诉复查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
(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因申诉理由不充分而不予受理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提请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和变更退学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变更学生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